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11342-1989
【頒布單位】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發(fā) 文 號】GB11342-1989
【頒布日期】1989-06-23
【實施日期】1990-01-01
【標 題】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正 文】
為了加強廠礦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保證行車安全,特制訂本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只允許在廠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不適用于各類鐵路機車和軌道上行駛的車輛以及專用于載人的車輛的駕駛人員。
2 廠內機動車輛的具體分類見附錄A(補充件)
3 參加考核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18周歲以上(初學駕駛員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具有不低于初中畢業(yè)的文化程度。
3.2 身體條件
3.2.1 身高:駕駛大型車輛須身高1.60m以上,駕駛其它車輛須身高1.50m以上。
3.2.2 視力:兩眼均為0.7以上(包括矯正視力)。
3.2.3 辨色力:無赤綠色盲或全色盲。
3.2.4 聽力:左、右耳距音*0.50m能辨清聲音方向。
3.2.5 心、肺、血壓均正常。
3.2.6 無癲癇、精神病、突發(fā)性昏厥及其它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病癥或生理缺陷。
3.3 具有人事機動車輛駕駛所需的安全、專業(yè)技術知識和獨立駕駛的能力。
4 培訓、考核、發(fā)證、復審
4.1 培訓
4.1.1 安全技術培訓由市、地以上(含市、地,下同)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
4.1.2 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根據報考車類的要求,按本標信相應的內容進行,培訓時間一般不應少于八十學時。
4.1.3 “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C(參考件)。
4.2 考核
4.2.1 培訓期滿,由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按照本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考核。
科目和考試順序
a. 安全
4.2.2 初考者只準報考一種車類。
4.2.3 初考技術理論考試;
b. 場內駕駛考試;
c. 道路駕駛考試。
4.2.4 在應考科目中,任何一項不合格,余下的科目不再進行,但合格科目的成績暫予保留,并允許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考試終止,成績不再保留,如要求繼續(xù)考核,須重新培訓。
4.3 發(fā)證
4.3.1 全部應考科目考試合格者,經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審查批準后,發(fā)給《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4.3.2 《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式樣由國家統一制定,見附錄B(補充件)。
4.4 復審
4.4.1 取得駕駛證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由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4.4.2 復審內容:
a. 進行體格檢查;
b. 對事故責任者檢查;
c. 復試安全技術理論。
4.4.3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駕駛證。凡未經復審查,不得繼續(xù)駕駛車輛。
4.4.4 參加復審人員在兩年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經所在單位審查并體檢合格者,報復審部門批準,可免試一次,但不得連續(xù)免試。
4.4.5 復審情況由復審部門在駕駛證上注明簽章。
4.4.6 駕駛員發(fā)生違章或責任事故,由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勞動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根據具體扣留其駕駛證一至六個月,并記入駕駛證;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吊銷其駕駛證,并報發(fā)證部門備案。
4.4.7 受扣證處分期限未滿及違章肇事后未結案的不予復審,待處分期滿或結案后,方可辦理復審。
4.4.8 在駕駛證有效期內,脫離駕駛工作崗位連續(xù)超過一年者,如需繼續(xù)從事駕駛工作,須按初考規(guī)定得新進行考核。
5 裝駕車類規(guī)定
5.1 持有大型汽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各種方向盤式汽車和方向盤式拖拉機。
5.2 持有小型汽車準駕駛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各種方向盤式汽車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
5.3 持有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準駕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大型和小型兩種方向盤式拖拉機。
5.4 持有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或手把三輪機動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只準駕駛本車類。
5.5 持有專用機械車、履帶車或蓄電池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只準駕駛本車類經考核合格的車型。
6 增加準駕車類報考規(guī)定
6.1 報考條件
6.1.1 必須持有效的《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6.1.2 具有獨立駕駛增考車類的能力。
6.2 申請增駕考試者應持單位證明,報經考核發(fā)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參加增駕考試。
6.3 持有內燃車類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蓄電池車類時,應按初考規(guī)定辦理。反之相同。
6.4 持有手扶式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機動車、履帶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其它內燃車類時,只免考安全技術理論,其余按初考規(guī)定辦理。
6.5 持有專用機械車、履帶車、蓄電池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本車類其它車型時,只免考安全技術理論,其余按初考規(guī)定辦理。
6.6 增考科目的順序要求及考試次數與初考規(guī)定相同。增考不同車類的應考科目規(guī)定見附錄C(補充件)。
6.7 增駕考試合格后,由考核發(fā)證部門在原駕駛證上增簽準駕記錄。
7 考試內容與要求
7.1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7.1.1 有關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的安全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定。
7.1.2 廠內交通法規(guī)和安全標志。
7.1.3 安全駕駛操作技術知識。
7.1.4 機動車輛的機械、電器和液壓基本知識
7.1.5 機動車輛的主要構造、性能和安全技術要求。
7.1.6 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裝置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
7.1.7 機動車輛的一般維護保養(yǎng)知識。
7.1.8 機動車輛一般常見故障的判斷與排除方法。
7.1.9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試。
7.2 場內駕駛考試
7.2.1 場內駕駛考試采用設樁和劃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除手扶式拖拉機須帶掛車外,其余考車一律采用單空車。
7.2.2 場內駕駛考試主要考察報考人對車輛起步、前進、倒車、轉向、停車和通過障礙等基本操作的熟練程度,并觀察其判斷和控制能力。
7.2.3 場內駕駛考試如一次不合格允許接連再考一次。各種車型場內駕駛考試圖樣見附錄D(補充件)。
7.2.4 報考駕駛以裝卸操作為主的專用車輛者,還應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7.3 道路駕駛考試
7.3.1 道路駕駛考試在廠內有代表性的道路上進行,行車距離不應少于1000m,除各種拖拉機須帶掛車外,其余考車一律采用單空車。
7.3.2 道路駕駛考試主要考察報考人在道路駕駛中的技術應變能力和遵守廠內交通法規(guī)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情況,并觀察其實際駕駛技術水平。
7.3.3 道路駕駛考試全過程中,應有起步、停車、轉彎、調頭等,道路條件一般應具有上坡、下坡、彎道、交*路口、標志等。
7.4 考試合格標準
7.4.1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
7.4.2 場內駕駛考試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具體評定標準見附錄E(補充件)。
7.4.3 道路駕駛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具體評定標準見附錄F(補充件)。
7.5 “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員考試成績記錄”式樣見附錄H(參考件)。
附錄A
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分類
A1 大型汽車一總重量大于4500kg或總長度在6m以上的汽車。
A2 小型汽車一總重量在4500kg(含)以下和總長度在6m(含)以下的汽車。
A3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fā)動機功率為二十馬力(含)以上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A4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動動機功率小于二十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A5 專用機械車一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車。主要包括內燃*車、鏟斗車(或稱裝載機)、簡易翻斗車等車型。
A6 手扶式拖拉機——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A7 手把式三輪機動車——用手把操縱轉向的三輪機動車。
A8 履帶車——履帶式機動車。
A9 蓄電池車——以蓄電池為動力的機動車。主要包括蓄電池貨車、蓄電池*車等車型。
A10 用于廠內生產運輸的其它機動車輛。
附錄B
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式樣
RULES
安全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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